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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201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債 務 人 鄭瑞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鄭瑞鵬於民國112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

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720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920元 鄭瑞鵬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000%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