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370號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債 務 人 NOGOY RICHARD JOHN LONGARES(里查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