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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492號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債 務 人 王俊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