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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529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債 務 人 莊定寰債 務 人 莊蕙華

一、債務人莊定寰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玖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陸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上開債務人莊定寰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莊定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蕙華給付之。債務人莊定寰、莊蕙華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