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732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陳德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9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92年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61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