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737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債 務 人 劉芸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芸希於民國111年0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36元(含本金47,619元、利息2,417元)及其中47,619元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873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619元 劉芸希 民國115年01月07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619元 劉芸希 民國115年01月07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