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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7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756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陳義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陳義隆前於民國106年5月19日、106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81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二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嗣依前置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惟未按時繳納款項。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核賜准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合併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875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9068元 陳義隆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99% 002 新臺幣 163377元 陳義隆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8%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9068元 陳義隆 自民國115年 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 163377元 陳義隆 自民國115年 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