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非訟代理人 黃雅嵐債 務 人 葉直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32萬元整,借期起於108年08月21日至127年08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89%機動計付,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變更還款日,由「每月21日」變更為「每月5日」,並簽訂「房屋貸款變更貸款條件申請書」乙紙。二、債務人於108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萬元整,借期起於108年08月21日至127年08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79%機動計付,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變更還款日,由「每月21日」變更為「每月5日」,並簽訂「房屋貸款變更貸款條件申請書」乙紙。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四、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71%,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五、綜上,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5年02月0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859號及回執可憑,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3,755,333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與訴訟費用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房屋貸款變更貸款條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個金授信總約書乙份。二、房屋貸款繳款明細二份。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859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乙份。四、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五、最新戶籍謄本乙份。釋明文件: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876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8,884元 葉直玠 自民國115年0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 002 新臺幣2,116,449元 葉直玠 自民國115年0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