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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債 務 人 盧建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