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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務 人 李永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109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永森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