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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95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劉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零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淑蘭於民國93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約定分0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止累計1,760,432元正未給付,(其中286,354元為本金, 1,474,0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8959號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6354元 劉淑蘭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