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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9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闕妙韵(原名:闕惠芬、闕渼芳、闕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闕渼芳於民國94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98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止累計134,174元正未給付,其中33,321元為本金;94,133元為利息;6,7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896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321元 闕渼芳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