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蔡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志龍於民國111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7日止累計120,549元正未給付,其中116,168元為本金;3,58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蔡志龍於民國111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7日止累計117,134元正未給付,其中112,854元為本金;3,48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898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168元 蔡志龍 自民國115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2854元 蔡志龍 自民國115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