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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991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潘秋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秋麗於民國108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7日止累計5,504元正未給付,其中4,348元為本金;163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潘秋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6日止累計186,424元正未給付,其中174,945元為消費款;10,579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899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8元 潘秋麗 自民國115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4945元 潘秋麗 自民國115年04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