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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非訟代理人 陳淑婷債 務 人 廖竑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及國外交易手續費壹佰零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