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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285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非訟代理人 施世宏債 務 人 鄭芝穎

鄭智誠

一、債務人鄭芝穎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參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參萬參仟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鄭芝穎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鄭芝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智誠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