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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周育賢債 務 人 陳錫齡債 務 人 陳心怡

一、債務人陳錫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陳錫齡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錫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心怡給付之。債務人陳錫齡、陳心怡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