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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務 人 劉祐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劉祐銓於1.民國113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2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14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7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2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18,65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47,93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839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8654元 劉祐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六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7930元 劉祐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六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8654元 劉祐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二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247930元 劉祐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二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