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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774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余貴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5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1,347元及其中本金64,125元自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8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90,674元自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977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125元 余貴達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5% 002 新臺幣490674元 余貴達 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4%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125元 余貴達 暨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90674元 余貴達 暨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