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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794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務 人 簡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莉芳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8,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6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0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48,0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