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83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林冠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冠均於民國112年0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4日止累計77,925元正未給付,其中75,488元為本金;2,34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冠均於民國111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4日止累計99,038元正未給付,其中95,580元為本金;3,36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林冠均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4日止累計69,099元正未給付,其中66,411元為本金;1,98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林冠均於民國112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4日止累計110,501元正未給付,其中107,554元為本金;2,64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983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488元 林冠均 自民國115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5580元 林冠均 自民國115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6411元 林冠均 自民國115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07554元 林冠均 自民國115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