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838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非訟代理人 陳瀅珊債 務 人 高銘玲即賴清源之限定繼承人
賴信宇即賴清源之限定繼承人
賴怡芬即賴清源之限定繼承人
賴怡華即賴清源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肆佰陸拾參元,及其中貳拾萬陸仟肆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