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038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白閎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參萬參仟伍
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