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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0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078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非訟代理人 黃群展債 務 人 陳福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貳萬玖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