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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0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080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務 人 楊宛津債 務 人 劉祥生債 務 人 楊英燦

一、債務人楊宛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壹佰參拾伍萬捌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楊宛津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宛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祥生、楊英燦連帶給付之。債務人楊宛津、劉祥生、楊英燦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