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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108號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債 務 人 呂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4108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2410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