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133號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債 務 人 丁薈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壹萬零陸佰捌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068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3118元,共計新臺幣43801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