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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蔡慧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伍佰零玖元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慧心前於民國112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汽車貸款使用,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970,000元(分別為860,000元、11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8日结算一次;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8起至118年5月8日止,距料債務人於115年1月8日未依約繳納貸款,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貸款契約書約定第九條個別協商條款之約定,借款人有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時,聲請人得不待通知將債務視為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借款人自應全部清償,另依貸款契約書第六條規定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是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数為3期計收違約金。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爱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915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0509元 蔡慧心 自民國115年0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 002 新臺幣62744元 蔡慧心 自民國115年0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0509元 蔡慧心 自民國115年02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1 新臺幣490509元 蔡慧心 自民國115年02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