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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180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債 務 人 蕭睿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止,以本金貳仟參佰陸拾貳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三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止,以本金肆仟柒佰伍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三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止,以本金柒仟壹佰陸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三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五日止,以本金玖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三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以本金玖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