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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債 權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百祿債 務 人 邱雁蘭債 務 人 張馨云

一、債務人邱雁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邱雁蘭、張馨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壹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對其應給付之金額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