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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39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謝傑宇債 務 人 黃以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傑宇前就讀德育護理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黃以瑄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49,777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4年11月02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86,28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以瑄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貸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債務人戶籍謄本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939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6282元 黃以瑄、謝傑宇 自民國114年10月02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6282元 黃以瑄、謝傑宇 自民國114年 11月03日起 至民國115年 03月11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5年 03月12日起 至民國115年 05月02日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5年 05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