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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他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120號原 告 張家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32號裁定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系爭事件遂而確定在案。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2,800元(見第一審卷第245頁),是以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00元,並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