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他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120號異 議 人 張家華上列異議人與被告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 月23日所為之115 年度司他字第120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院命其繳納裁判費之裁定,未考量原案114年度勞簡字第132號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已因其未繳納裁判費而被裁定駁回,案件並未進入實體審理程序,爰依法聲明異議,聲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同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32號請求給付加班費訴訟事件中,異議人並未聲請訴訟救助,且其係因未繳納裁判費而遭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從而本件即無必要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非無理。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