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他字第8號原 告 吳碧雲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翼未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7,949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 分之
2 ,同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天翼未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原告於本案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14號訴訟程序中,撤回起訴在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9,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為23,847元,惟因原告撤回其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則原告仍須向本院繳納裁判費3分之1即7,949元(計算式:23,847÷3),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