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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李語涵相 對 人 拾京國際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為拾京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查,拾京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是其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依上開規定,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