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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329號聲 請 人 林傑堂相 對 人 艾倫比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為艾倫比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艾倫比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艾倫比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完結,業經本院民國115年8月20日以115年度司司字第339號准予備查在案。伊就任艾倫比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艾倫比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13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清冊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司字第339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114年度司司字第38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艾倫比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