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聲 請 人 蔡明達聲 請 人 金達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達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前列蔡明達、金達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住○○市○○區○○路000巷0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股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01~83NC000360 360 36,000 股東戶名: 蔡明達 002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B000001~83NB000030 30 300 股東戶名: 金達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3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361~83NC000517 157 15,700 股東戶名: 金達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4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A000001~88NA000020 20 20 股東戶名: 金達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5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41~88NB000068 28 280 股東戶名: 金達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6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C000531~88NC000747 217 21,700 股東戶名: 金達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69~88NB000088 20 200 股東戶名: 金達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C000748~88NC001005 258 25,800 股東戶名: 金達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