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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聲 請 人 洪仁恆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張數 備註 001 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4409-7 1000股 002 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4410-3 1000股 003 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81-9 192股 004 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350-2 400股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