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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435號聲 請 人 鄭慧美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一、應說明被繼承人鄭桃之繼承人是否僅有聲請人一人,如另有其他繼承人,應補正說明如下列㈠㈡之事項:

㈠、應說明遺產(股票)是否已經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關於該股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並改以分割後取得股票之人為聲請人;如未分割,應補提出以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之聲請狀正本(全體聲請人均應於聲請狀內簽名或用印)。」,該裁定於115年8月1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