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599號聲 請 人 林麗璇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599號)股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5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0621 1 1 1000 0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0622 3 1 1000 00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0623 5 1 1000 00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0624 7 1 1000 00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0625 9 1 1000 00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0626 0 1 1000 007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0627 2 1 1000 008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0628 4 1 1000 009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0629 6 1 1000 010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0630 2 1 1000 01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0631 4 1 1000 01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0632 6 1 1000 01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0633 8 1 1000 01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0163 8 1 3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14 年7 月30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10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10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