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604號聲 請 人 周幸枝即周蔡阿敏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股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6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8-NU0131708-7 1 16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174290-0 1 30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242032-9 1 28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327844-5 1 17 00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417590-9 1 4 00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505676-8 1 20 00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586493-7 1 51 008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U0655531-8 1 30 009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6-NU0720301-6 1 16 010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791369-2 1 17 01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X0846573-1 1 37 01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90-NX0895105-9 1 16 01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93-NX0932639-5 1 1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14 年7 月30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10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10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