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培綺相 對 人 林博鈞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所為之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