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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全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林雅葳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6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60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鈞院114年度訴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6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60號判決駁回確定。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