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全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潔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峰相 對 人 賀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景鵬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2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48號判決駁回確定。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1項、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