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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00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00942號債 權 人 曾英桀債 務 人 尤義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尤義文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尤義文之勞保投保資料等,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陳報債務人對第三人樂多多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而該公司址設新北市新店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聲請狀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