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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01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01235號債 權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弈陞代 理 人 陳英琪、林子筠債 務 人 陳立玶即特遣隊企業社(獨資商號已廢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立玶即特遣隊企業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立玶之勞保投保資料等,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然陳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有薪資債權,而該協會址設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