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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02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02082號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債 務 人 邵緯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豪傑長宏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