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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04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04815號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債 務 人 Annabelle Quiriones Tipan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簡靜宜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基隆市信義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