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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0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0532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聰輝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5 年1 月15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黃聰輝於107 年2 月12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查詢單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死亡且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又無從補正,爰依前開規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