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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07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07471號債 權 人 AD000-A112758(A男)兼法定代理人 A男之父 年籍資料詳卷

A男之母 年籍資料詳卷債 務 人 AD000-A112758B(B男)兼法定代理人 B男之母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B男之母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及薪資、存款等債權。惟附表不動產經本院囑託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覆附表不動產業已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而無從辦理查封登記,此有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附卷可稽。本件其餘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B男之母之薪資、存款債權受償地係在高雄市新興區及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呂耘萱附表:

115年司執字107471號 財產所有人:B男之母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中和區 大智 645 4301.79 10000分之5 備考 2 新北市 中和區 連成 89 115.50 5分之1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29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0號19樓之2 住家用、33層樓房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樓 19層: 24.83 合計: 24.83 陽台3.19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4385、4386建號 2 372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二樓 住家用、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層樓 二層: 72.66 陽台: 16.44 合計: 89.1 全部 備考

裁判日期:2026-07-23